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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法院拍賣之農地申請不課稅不得由債權人代位申請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8 月 13 日

要旨

2法院拍賣之農地申請不課稅不得由債權人代位申請

函釋全文

主旨:法院拍賣農業用地,債權人可否類推適用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債務人(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一案。說明:二、土地稅法第39條之3規定立法理由略以:「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又由於農業用地移轉,買賣雙方之權益互相衝突。課徵土地增值稅,增加本次出售土地人之稅負;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承受人再移轉時之土地增值稅負擔增加,爰參照本法第34條之1明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程序,以杜紛爭。」依此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當事人應為移轉土地之權利人或義務人,並不包括債權人。故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3第2項規定,應由權利人或義務人提出申請,債權人尚不得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又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農業用地移轉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尚應由移轉土地之權利人或義務人提出申請,與修法前同條項所定當然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有別,併予敘明。三、次查上述移轉土地之權利人或義務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權利,乃公法上之權利,可否類推適用民法之規定,宜以相關法律未有規定為前提。又基於稅法自治原則,民法之規定縱可類推適用,亦需該項民法之規定與稅法之性質不相牴觸,始得為法律共通之原理而為適用。民法第242條所規定之代位權,雖屬於債權人之權利,但亦有不適於代位行使者,包括取得權利之權能及依權利之性質不得讓與之權利等。有關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實質效果,僅係延緩課徵,並非就該次移轉階段已產生之土地漲價利益予以免除,故經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將加重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再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換言之,如准債權人代位債務人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將因而有不利於取得土地所有權人的法律效果,此與民法代位權之行使,單純為保障債權人之權利,應有不同。是以,上述稅法所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權利性質及其行使之法律效果與民法所定債權之行使,尚有不同。由於是否主張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涉及買賣雙方權益,故土地稅法第39條之3予以明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當事人為移轉土地之權利人或義務人,在稅法僅規定得由買賣任一方申請不課稅之情況下,不宜由債權人類推適用民法規定代位行使該權利。(財政部90/08/13台財稅字第090045500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2法院拍賣之農地申請不課稅不得由債權人代位申請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08 月 13 日發布,要旨:2法院拍賣之農地申請不課稅不得由債權人代位申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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