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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因地政機關漏造異動資料准予補辦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課稅
要旨
2因地政機關漏造異動資料准予補辦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課稅
函釋全文
土地因地政機關漏造異動資料,致稅捐單位仍認係供農業用地使用,向原業主課徵田賦,嗣於稅捐單位發現資料遺漏主動向地政機關聯繫補送土地異動通知書,經改按一般用地補徵地價稅時,該公司始提出申請按工業用地課稅,類此因政府機關聯繫不週,致使納稅義務人延誤申請之情形,如符合土地稅法規定工業用地要件者,應准補辦申請手續並按工業用地計徵地價稅。(財政部70/10/20台財稅第3888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