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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適用自住用地稅率之土地變更使用其後再回復自用仍應重新申請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原適用自住用地稅率之土地變更使用其後再回復自用仍應重新申請

函釋全文

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建物經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其用途顯已變更,自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其後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再供自用住宅使用者,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財政部93/06/14台財稅字第093045259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原適用自住用地稅率之土地變更使用其後再回復自用仍應重新申請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06 月 14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