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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全年供出租使用應自出租當年度起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會議日期 98 年 03 月 03 日

要旨

土地全年供出租使用應自出租當年度起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函釋全文

主旨: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係全年供出租使用,應自出租當年度起依法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說明:二、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本案土地如經查明係全年供出租,則該期(出租當年度)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自不得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部98/03/03台財稅字第097005831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19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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