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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全年供出租使用應自出租當年度起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8 年 03 月 03 日

要旨

土地全年供出租使用應自出租當年度起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函釋全文

主旨: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係全年供出租使用,應自出租當年度起依法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說明:二、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本案土地如經查明係全年供出租,則該期(出租當年度)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自不得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部98/03/03台財稅字第097005831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19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土地全年供出租使用應自出租當年度起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