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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稽徵機關對納稅人申報土地現值不得拒絕受理
要旨
一2稽徵機關對納稅人申報土地現值不得拒絕受理
函釋全文
不動產登記係屬地政機關業務,稅捐稽徵機關既非不動產登記機關,自無權受理禁止不動產移轉登記案件,倘納稅人所申報之土地現值,係符合土地稅法規定,稽徵機關自不得拒絕受理。(財政部68/09/26台財稅第3679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