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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1部分共有人死亡辦理繼承登記前其他共有人依法處分土地者應受理其現值申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2 年 07 月 16 日

要旨

一21部分共有人死亡辦理繼承登記前其他共有人依法處分土地者應受理其現值申報

函釋全文

主旨:持分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死亡,其繼承人在辦理繼承登記前,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土地,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准予受理。說明:二、案經函准內政部82年6月19日台(82)內地字第8208150號函略以:「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全部共有土地,如合於同法第1項之要件,並履行第2項、第3項規定程序即屬適法,故本部訂頒之『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八、(四)(編者註:現為第八點(三),且條文文字已有修正)規定:『依本法條規定處分全部共有土地,如處分後共有權利已不存在,而他共有人已有死亡者,得直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免辦繼承登記。』」準此,持分共有土地之部分共有人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土地時,稅捐稽徵機關自應受理其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惟其屬共有人繼承部分,於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辦理。(財政部82/07/16台財稅第82027637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1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21部分共有人死亡辦理繼承登記前其他共有人依法處分土地者應受理其現值申報由財政部於民國 82 年 07 月 16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