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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7佃農因協議分割終止租約取得土地仍應申報移轉現值
要旨
一27佃農因協議分割終止租約取得土地仍應申報移轉現值
函釋全文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5款(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所定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因涉出租人與佃農間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故仍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是以,其於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時,就佃農取得土地所有權部分,仍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辦理申報移轉現值。(財政部90/01/17台財稅第09004507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7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