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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7佃農因協議分割終止租約取得土地仍應申報移轉現值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一27佃農因協議分割終止租約取得土地仍應申報移轉現值

函釋全文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5款(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所定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因涉出租人與佃農間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故仍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是以,其於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時,就佃農取得土地所有權部分,仍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辦理申報移轉現值。(財政部90/01/17台財稅第09004507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7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27佃農因協議分割終止租約取得土地仍應申報移轉現值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發布,要旨:一27佃農因協議分割終止租約取得土地仍應申報移轉現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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