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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9土地權利人與義務人共同申報移轉現值後死亡該申報書仍屬有效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9 月 05 日

要旨

一29土地權利人與義務人共同申報移轉現值後死亡該申報書仍屬有效

函釋全文

政府配售予土地被徵收戶之住宅社區用地,該被徵收戶於繳清地價後死亡,如於死亡前已與義務人依法填具「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並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向稅捐稽徵處共同申報移轉現值,稽徵機關即應按相關作業規定受理收件及辦理,故應屬有效文件。(財政部91/09/05台財稅字第091045564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9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29土地權利人與義務人共同申報移轉現值後死亡該申報書仍屬有效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9 月 05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