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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9土地權利人與義務人共同申報移轉現值後死亡該申報書仍屬有效
要旨
一29土地權利人與義務人共同申報移轉現值後死亡該申報書仍屬有效
函釋全文
政府配售予土地被徵收戶之住宅社區用地,該被徵收戶於繳清地價後死亡,如於死亡前已與義務人依法填具「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並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向稅捐稽徵處共同申報移轉現值,稽徵機關即應按相關作業規定受理收件及辦理,故應屬有效文件。(財政部91/09/05台財稅字第091045564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9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