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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4祭祀公業土地分配與派下員應受分配之一派下員申報前死亡可否受理申報移轉現值釋疑

會議日期 100 年 03 月 22 日

要旨

一34祭祀公業土地分配與派下員應受分配之一派下員申報前死亡可否受理申報移轉現值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祭祀公業經派下員大會決議將部分祀產土地分配與各派下員個別所有,嗣由管理人辦理共有物分割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其中應受分配之派下員○君於申報前死亡,稽徵機關可否受理一案。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100年1月31日內授中民字第0990720296號函略以:「二、關於祭祀公業派下權之取得與喪失,應依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5條規定辦理。又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派下員有變動者,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應依該條例第18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公所申辦備查……三、查祭祀公業係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祭祀公業之派下員為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如有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祭祀公業應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規定辦理變動,以維祭祀公業組織正常運作。四、另本案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共有物分割,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其中應受分配之派下員於申報前死亡,因尚未完成所有權變更登記,仍應屬該公業之祀產。」據上,本案派下員○君於受分配之祀產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前死亡,祭祀公業仍應先依上開規定辦理派下員變動程序,再憑向稽徵機關申報。三、至本案應如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一節,查本案辦理共有物分割之土地眾多,價值減少者取得之土地恐分散於2個以上直轄市、縣(市),基於便民考量,可由申報人自行選擇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財政部100/03/22台財稅字第100000656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34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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