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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4賣方可憑判決理由記載無買賣契約存在撤銷現值申報
要旨
二14賣方可憑判決理由記載無買賣契約存在撤銷現值申報
函釋全文
主旨:土地所有權移轉提出現值申報後,移轉義務人可否以法院宣示判決理由及要領欄記載該案「並無買賣契約存在」而單獨申請撤銷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乙案。說明:二、本案經准內政部86年3月18日台(86)內地字第8602859號函復略以:「查……『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第10點所定申請撤銷買賣,必須由權利人及義務人雙方以書面向稅捐機關提出,係指一般之移轉案件而言,前經貴部73年10月15日台財稅第61340號函及貴部73年11月3日台財稅第62406號函釋有案。本件○君出售所有土地與△君,於共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君向法院提起『確認土地買賣關係不存在』之訴,雖經法院宣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惟依該判決理由及要領三所載『……土地買賣契約,經原告依法解除……則兩造間此時並無買賣契約存在,其法律關係相當明確……』,○君持憑該判決單獨申請撤銷移轉現值申報之退還已納稅款,並經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以書面徵詢他方(△君)之意見,但△君於收受徵詢函件後,並無意見表示;依前述判決理由及要領所載,本案似為賣方○君基於買方△君違反契約條款,單方解除買賣契約,法律關係明確,而買方又不願配合申請撤銷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其情況似應與上開要點第10點之情況有別。○△雙方如尚未持憑原繳納稅單完成會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似可准○君單獨申請撤銷移轉現值申報及退還其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款。」本部贊同上述內政部意見。(財政部86/03/27台財稅第86016047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4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