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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5偽造印鑑出售共有人持分土地經判刑確定權利人撤銷現值申報應准受理
要旨
二15偽造印鑑出售共有人持分土地經判刑確定權利人撤銷現值申報應准受理
函釋全文
○君偽造土地共有人印鑑,將其土地持分併同本人持分出售,於向地政機關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被查覺並移送法院判刑確定,該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案應准由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如該土地增值稅確由權利人所繳納,應准退還其代繳稅款。(財政部87/04/23台財稅第87024054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5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