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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公設保留地變更為非公設保留地未申報改課者無處罰規定之適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7 年 02 月 13 日

要旨

7公設保留地變更為非公設保留地未申報改課者無處罰規定之適用

函釋全文

經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本部71年4月6日台財稅第32305號函規定,係由稽徵機關根據主管地政機關通報保留地清冊,自行查核或會同地政機關勘查其使用情形,而分別核定徵免地價稅,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該類經核定按千分之六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嗣後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而未申報改課者,應無土地稅法第54條處罰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7/02/13台財稅字第096004632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六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公設保留地變更為非公設保留地未申報改課者無處罰規定之適用由財政部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