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財團法人受贈土地部分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准按比率計算追補土增稅並處罰鍰
要旨
2財團法人受贈土地部分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准按比率計算追補土增稅並處罰鍰
函釋全文
財團法人受贈土地,經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嗣發現地上建物部分樓層未依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原許可事項使用,如經該主管機關認定部分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准按該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部分比率計算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並按該追補稅額依同法第55條之1規定處罰。(財政部110/10/27台財稅字第1100464936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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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六章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