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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受理遺產稅申報無庸辦理遺產之工程受益費查欠
要旨
4受理遺產稅申報無庸辦理遺產之工程受益費查欠
函釋全文
主旨:稽徵機關受理遺產稅申報時,對遺產中之土地及其改良物無庸辦理工程受益費之查欠,惟繼承人嗣後處分該標的辦理移轉時,稽徵機關仍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規定辦理。說明:二、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第1項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公告後之移轉,除因繼承者外,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照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經查封拍賣者亦同。」依此規定,繼承人就被繼承人所有土地及其改良物為辦理繼承登記,於向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稽徵機關無庸查核其有無欠繳工程受益費;惟繼承人嗣後處分該標的辦理移轉時,仍有前揭規定之適用,稽徵機關仍應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規定辦理。(財政部80/08/26台財稅第80071959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七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