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行政程序法施行後開徵之工程受益費其請求權之適用時效
要旨
5行政程序法施行後開徵之工程受益費其請求權之適用時效
函釋全文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並非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所稱之特別規定,是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始發生之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之規定辦理;其5年請求權時效(編者註: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已於102年5月22日修正,請求權為人民時,請求權時效為10年,其適用原則請參閱法務部102年8月2日法律字第10200134250號函)之起算點,以實際開單徵收之繳納期限開始之日為起算點。(內政部90/06/21台90內營字第9084146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七章附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