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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行政程序法施行後開徵之工程受益費其請求權之適用時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5行政程序法施行後開徵之工程受益費其請求權之適用時效

函釋全文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並非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所稱之特別規定,是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始發生之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之規定辦理;其5年請求權時效(編者註: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已於102年5月22日修正,請求權為人民時,請求權時效為10年,其適用原則請參閱法務部102年8月2日法律字第10200134250號函)之起算點,以實際開單徵收之繳納期限開始之日為起算點。(內政部90/06/21台90內營字第9084146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七章附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行政程序法施行後開徵之工程受益費其請求權之適用時效由內政部於民國 90 年 06 月 21 日發布,要旨:5行政程序法施行後開徵之工程受益費其請求權之適用時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