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行政程序法施行前開徵之工程受益費其請求權之適用時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1 年 03 月 20 日

要旨

6行政程序法施行前開徵之工程受益費其請求權之適用時效

函釋全文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工程受益費請求權,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消滅時效期間若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其殘餘期間較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所定5年時效期間(編者註: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已於102年5月22日修正,請求權為人民時,請求權時效為10年,其適用原則請參閱法務部102年8月2日法律字第10200134250號函)為長者,應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5年時效期間(亦即其殘餘期間自90年1月1日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較5年期間為長者,應縮短為5年)。(內政部101/03/20日台內營字第1010801762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七章附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行政程序法施行前開徵之工程受益費其請求權之適用時效由內政部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0 日發布,要旨:6行政程序法施行前開徵之工程受益費其請求權之適用時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