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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有土地被占用在未實際收取使用補償金前免稅
要旨
國有土地被占用在未實際收取使用補償金前免稅
函釋全文
本部國有財產局(編者註:現為國有財產署)經管之國有土地被占用,經法院判決占用人應支付使用補償金,在該局未實際收取使用補償金前,尚無實質收益,應免徵地價稅;惟於實際收取該補償金時,應依本部75年9月17日台財稅第7567669號函規定補徵其地價稅。又其核課期間,應自核課權成立之日起算,即自實際收取補償金時起算。(財政部93/07/05台財稅字第093045301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0 款類次:4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