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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房屋拆除改建應以核准拆除日為準認定有無辦竣戶籍登記
要旨
房屋拆除改建應以核准拆除日為準認定有無辦竣戶籍登記
函釋全文
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所稱「出售前一年內」之認定標準,對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應以核准拆除日起往前推算之一年期間為準,前經本部77年12月14日台財稅第770428076號函釋有案。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認定出售前一年內有無供營業使用及出租之標準,既以核准拆除日起往前推算,則認定有無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亦應配合以核准拆除日為準。(財政部82/01/18台財稅第82147609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6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