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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房屋拆除改建應以核准拆除日為準認定有無辦竣戶籍登記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2 年 01 月 18 日

要旨

房屋拆除改建應以核准拆除日為準認定有無辦竣戶籍登記

函釋全文

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所稱「出售前一年內」之認定標準,對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應以核准拆除日起往前推算之一年期間為準,前經本部77年12月14日台財稅第770428076號函釋有案。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認定出售前一年內有無供營業使用及出租之標準,既以核准拆除日起往前推算,則認定有無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亦應配合以核准拆除日為準。(財政部82/01/18台財稅第82147609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6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房屋拆除改建應以核准拆除日為準認定有無辦竣戶籍登記由財政部於民國 82 年 01 月 18 日發布,要旨:房屋拆除改建應以核准拆除日為準認定有無辦竣戶籍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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