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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共設施用地經准由私人興建領照後即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公共設施用地經准由私人興建領照後即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函釋全文

檢送內政部93年12月6日召開研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認定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轉知依會商結論辦理。(財政部93/12/24台財稅字第09304569490號函)附件: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認定相關事宜會議紀錄會議結論:(一)政府已取得或非留供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是以,都市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經政府依相關法令規定核准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者,於該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完成,其須申領使用執照者,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即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二)私人或團體依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興建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如荒廢已久或因故毀損、滅失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投資興辦人實地勘查後,如認有重新獎勵投資興辦或由政府取得興闢之必要者,得解除原投資核准,回復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地 價 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共設施用地經准由私人興建領照後即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公共設施用地經准由私人興建領照後即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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