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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有土地經判決分割其出售前1年內之認定以起訴日為準
要旨
共有土地經判決分割其出售前1年內之認定以起訴日為準
函釋全文
經法院判決共有土地分割案件,納稅義務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出售前1年內」有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認定之基準日,請依本部83年12月28日台財稅第831627808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93/12/22台財稅字第0930456785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8 款類次:2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