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於塗銷信託登記後出售其1年內無供營業或出租之認定標準
要旨
土地於塗銷信託登記後出售其1年內無供營業或出租之認定標準
函釋全文
信託土地,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回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後未滿1年即再行出售,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有關其出售前1年內有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認定,應以出售日之前1日起往前推算之1年期間為準。(財政部93/03/04台財稅字第0930451238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30 款類次:2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