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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將水利會灌溉需用之土地與水利會交換土地者免稅
要旨
將水利會灌溉需用之土地與水利會交換土地者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農田水利會因圳路改道,以其所有土地與○君所有土地交換,○君換出之土地可比照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一案。說明:二、案經本部函准內政部90年4月30日台(90)內地字第9006774號函,略以:「…本案○君所有土地係特定農業區水利用地,且為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所需用,應屬『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又土地交換應屬民法債篇之『互易』,依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觀之,似合於『售與需地機關』之要件。」本部同意上開內政部意見。(財政部90/05/04台財稅字第090002530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9 款類次:3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