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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地政機關作業疏失致土地面積錯誤其補徵差額土增稅核課期間之起算
要旨
因地政機關作業疏失致土地面積錯誤其補徵差額土增稅核課期間之起算
函釋全文
地政機關於76年辦理土地合併、分割時,因作業技術上之疏失,致土地面積錯誤,其中部分土地已於78年7月按錯誤面積,申報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辦竣移轉登記;經地政機關於88年5月依法核准更正登記,並通知稅捐稽徵機關,補徵差額土地增值稅,稽徵機關在收到地政機關函請更正原核課之土地面積時,該更正面積部分之土地增值稅核課權始成立,故本案因地政機關作業技術上之疏失,致土地面積錯誤,其土地增值稅核課期間,宜自地政機關函請稅捐稽徵機關更正原核課之土地面積時之收件日起算。(財政部89/01/25台財稅第08904506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1 款類次:4 章節:第5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