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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營利幼兒園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徵免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3 年 09 月 09 日

要旨

非營利幼兒園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徵免規定

函釋全文

各級地方政府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9條第1項規定委託公益性質法人興辦之非營利幼兒園,其供園舍、辦公、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屋,及供幼兒園直接使用、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土地,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但委託機關如有收取租金、權利金等其他收益者,不得免徵。(財政部103/09/09台財稅字第1030062007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則次:11 款類次:4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非營利幼兒園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徵免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9 日發布,要旨:非營利幼兒園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徵免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