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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香港人民持有華僑證明者比照華僑適用自宅用地稅率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一3香港人民持有華僑證明者比照華僑適用自宅用地稅率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香港地區人民出售土地,檢附僑務委員會86年7月1日前核發之香港華僑證明書,可否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一案。說明:二、按港澳僑胞回國定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條件,惟依案附僑務委員會88年1月5日88僑證照字第880020050號函稱:「自86年7月1日起本會依法不得受理香港居民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是以,該地區人民自86年7月1日起,其出售土地時,自無法取得華僑身分證明書,適用前揭函釋規定辦理。三、本案○君持有僑務委員會86年5月5日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依上開僑務委員會函示:「依據86年10月6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港澳會報第57次會議決議,香港地區居民於『九七』前所取得之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受效期影響,可繼續使用。」準此,香港地區人民持有僑務委員會86年7月1日前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者,其出售土地時,應准予與其他地區之華僑適用相同之規定。(財政部88/02/23台財稅第88008420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3香港人民持有華僑證明者比照華僑適用自宅用地稅率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02 月 23 日發布,要旨:一3香港人民持有華僑證明者比照華僑適用自宅用地稅率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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