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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課徵田賦之土地移轉與營利事業時如未申請應自次年期改課地價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1 月 22 日

要旨

6課徵田賦之土地移轉與營利事業時如未申請應自次年期改課地價稅

函釋全文

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5款規定,第22條第2款之土地中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之使用者,由主管稽徵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之。準此,合於課徵田賦規定之非都市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與營利事業時,程序上仍須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如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提出申請,或經查明不符合課徵田賦規定者,自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財政部87/01/22台財稅第87192531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地 價 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課徵田賦之土地移轉與營利事業時如未申請應自次年期改課地價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01 月 22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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