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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課徵田賦之土地移轉與營利事業時如未申請應自次年期改課地價稅
要旨
6課徵田賦之土地移轉與營利事業時如未申請應自次年期改課地價稅
函釋全文
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5款規定,第22條第2款之土地中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之使用者,由主管稽徵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之。準此,合於課徵田賦規定之非都市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與營利事業時,程序上仍須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如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提出申請,或經查明不符合課徵田賦規定者,自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財政部87/01/22台財稅第87192531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地 價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