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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工業用地因公司合併移轉與存續公司後其使用如仍符規定可繼續適用工業用地稅率
要旨
7工業用地因公司合併移轉與存續公司後其使用如仍符規定可繼續適用工業用地稅率
函釋全文
公司經奉准專案合併後,消滅公司原已核准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移轉與存續公司後,其使用情形如經查明仍符合工業用地有關規定,應准繼續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可免再重新申請。(財政部81/10/16台財稅第8103929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地 價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