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工業用地因合併移轉與存續公司經查原領工廠登記證已被註銷不得繼續適用工業用地稅率
要旨
8工業用地因合併移轉與存續公司經查原領工廠登記證已被註銷不得繼續適用工業用地稅率
函釋全文
主旨:汽車修理業所使用土地原按工業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因合併移轉與存續公司,得否依本部81年10月16日台財稅第810392940號函繼續適用工業用地稅率一案。說明:二、本部81年函考量新所有權人已就原廠地向工業主管機關辦竣工廠登記,即土地於合併前後均符合上開工業用地相關規定,故准其繼續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而免再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提出申請。本案系爭土地既經查明原領工廠登記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3條規定被註銷(編者註:所揭條文已於99年6月2日全文修正,修正後已無註銷規定)後未再取得,自非屬工業用地,應無上開本部函釋之適用。(財政部99/01/18台財稅字第098006120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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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地 價 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