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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供自來水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得適用特別稅率
要旨
供自來水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得適用特別稅率
函釋全文
依自來水法規定經核准興辦之自來水事業,其所有供該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准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財政部83/08/31台財稅第83041696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地 價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