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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國有土地不得按保留地稅率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1 年 01 月 06 日

要旨

1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國有土地不得按保留地稅率課稅

函釋全文

教育廳經管省有學產土地(編者註:已改由教育部經管國有學產土地),經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出租供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使用者,不宜比照土地稅法第19條按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核計地價稅。(財政部81/01/06台財稅第80048230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地 價 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1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國有土地不得按保留地稅率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1 年 01 月 06 日發布,要旨:1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國有土地不得按保留地稅率課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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