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國有土地不得按保留地稅率課稅
要旨
1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國有土地不得按保留地稅率課稅
函釋全文
教育廳經管省有學產土地(編者註:已改由教育部經管國有學產土地),經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出租供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使用者,不宜比照土地稅法第19條按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核計地價稅。(財政部81/01/06台財稅第80048230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地 價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