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7憑法院和解筆錄移轉共有土地應依民法規定或均分原則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08 月 07 日

要旨

一27憑法院和解筆錄移轉共有土地應依民法規定或均分原則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權利人持憑法院和解筆錄,申報移轉公同共有土地權利,應如何核課其土地增值稅乙案,請依本部84年7月5日邀集有關機關會商之結論(一)、(二)辦理。說明:二、本案經會商獲致結論如次:「(一)公同共有土地,其共有人中之一人移轉其公同共有權利與他人時,依司法院秘書長84年4月21日秘台廳民一字第06744號函意見,須經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權利之移轉,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二)依民法第828條第1項(編者註:本條文98年6月23日已有修正)規定:「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準此,前項公同共有土地所有權移轉,應依上開規定認定其權利範圍,倘無法就該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予以認定時,按各公同共有人均分原則,核課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4/08/07台財稅第84164056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7 款類次:1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27憑法院和解筆錄移轉共有土地應依民法規定或均分原則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4 年 08 月 0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