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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3戶籍註記為全戶遷出未報之自宅用地出售時如符要件仍准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要旨
一33戶籍註記為全戶遷出未報之自宅用地出售時如符要件仍准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函釋全文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其戶籍經註記為空戶(編者註:該註記已改為全戶遷出未報)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有關要件,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2/11/08台財稅第82047716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3 款類次:1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