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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公司合併後土地被徵收其原記存之土增稅應依移轉時之規定計徵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07 月 02 日

要旨

一1公司合併後土地被徵收其原記存之土增稅應依移轉時之規定計徵

函釋全文

主旨:○與△公司經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原供消滅公司直接使用並隨同一併移轉與存續公司之土地,嗣後被徵收,其原記存及自合併後至被徵收時應納土地增值稅之計徵(編者註:徵收已改為免稅),應分別依各該次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相關法律規定辦理。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83年6月17日台(83)內地字第8307601號函略以:「查83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之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規定之土地增值稅之減徵,係針對該次徵收所應納之土地增值稅而予減徵,尚不溯及徵收之前各次移轉所應納之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3/07/02台財稅第83030221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1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1公司合併後土地被徵收其原記存之土增稅應依移轉時之規定計徵由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07 月 0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