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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公司合併後土地被徵收其原記存之土增稅應依移轉時之規定計徵
要旨
一1公司合併後土地被徵收其原記存之土增稅應依移轉時之規定計徵
函釋全文
主旨:○與△公司經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原供消滅公司直接使用並隨同一併移轉與存續公司之土地,嗣後被徵收,其原記存及自合併後至被徵收時應納土地增值稅之計徵(編者註:徵收已改為免稅),應分別依各該次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相關法律規定辦理。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83年6月17日台(83)內地字第8307601號函略以:「查83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之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規定之土地增值稅之減徵,係針對該次徵收所應納之土地增值稅而予減徵,尚不溯及徵收之前各次移轉所應納之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3/07/02台財稅第83030221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1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