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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供省道使用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仍無免稅之適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11 月 13 日

要旨

二4供省道使用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仍無免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主旨:○君所有土地位於非都市計畫區,經編定為特定農業區內道地目之交通用地,現供省道臺27線使用,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可否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一案。說明:二、土地稅法第39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其立法意旨係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既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徵收前之移轉亦應免稅,以維租稅公平。是以,適用該條文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必須符合「係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將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之要件。非都市土地地目為道之交通用地,非屬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自無上揭法條免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0/11/13台財稅字第09004572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4 款類次:2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4供省道使用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仍無免稅之適用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11 月 13 日發布,要旨:二4供省道使用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仍無免稅之適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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