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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供省道使用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仍無免稅之適用
要旨
二4供省道使用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仍無免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主旨:○君所有土地位於非都市計畫區,經編定為特定農業區內道地目之交通用地,現供省道臺27線使用,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可否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一案。說明:二、土地稅法第39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其立法意旨係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既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徵收前之移轉亦應免稅,以維租稅公平。是以,適用該條文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必須符合「係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將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之要件。非都市土地地目為道之交通用地,非屬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自無上揭法條免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0/11/13台財稅字第09004572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4 款類次:2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