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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公司合併辦理記存之土增稅再合併時應一併辦理記存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2公司合併辦理記存之土增稅再合併時應一併辦理記存

函釋全文

○公司前經核准合併,應納土地增值稅依規定准予記存在案,現又與△公司合併新設×公司,其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移轉×公司一併辦理記存。(財政部73/06/21台財稅第5455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一年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五年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2公司合併辦理記存之土增稅再合併時應一併辦理記存由財政部於民國 73 年 06 月 21 日發布,要旨:2公司合併辦理記存之土增稅再合併時應一併辦理記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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