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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公司合併辦理記存之土增稅再合併時應一併辦理記存
要旨
2公司合併辦理記存之土增稅再合併時應一併辦理記存
函釋全文
○公司前經核准合併,應納土地增值稅依規定准予記存在案,現又與△公司合併新設×公司,其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移轉×公司一併辦理記存。(財政部73/06/21台財稅第5455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一年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五年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