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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依法將其土地移轉100%持股子公司並記存土增稅嗣後土地被徵收仍有補稅之適用
要旨
公司依法將其土地移轉100%持股子公司並記存土增稅嗣後土地被徵收仍有補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28條規定,將其所有土地移轉予其100%持股之子公司,並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嗣後該土地被徵收而移轉者,仍屬同法第34條(編者註:現為第39條)第1項第5款後段規定之「再移轉」,應依同條款補徵該記存之土地增值稅。(財政部95/01/05台財稅字第094045872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