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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依法將其土地移轉100%持股子公司並記存土增稅嗣後土地被徵收仍有補稅之適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5 年 01 月 05 日

要旨

公司依法將其土地移轉100%持股子公司並記存土增稅嗣後土地被徵收仍有補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28條規定,將其所有土地移轉予其100%持股之子公司,並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嗣後該土地被徵收而移轉者,仍屬同法第34條(編者註:現為第39條)第1項第5款後段規定之「再移轉」,應依同條款補徵該記存之土地增值稅。(財政部95/01/05台財稅字第094045872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依法將其土地移轉100%持股子公司並記存土增稅嗣後土地被徵收仍有補稅之適用由財政部於民國 95 年 01 月 05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