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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參加破產債權分配未獲清償部分應予註銷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0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2參加破產債權分配未獲清償部分應予註銷

函釋全文

稅捐稽徵處對於破產人之不動產,雖曾函請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但依破產法第68條及第108條第1項規定,對於該不動產尚非具有別除權,故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所欠繳之稅捐僅屬於破產債權,依同法第99條之規定,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既須依照破產程序始可行使權利,則原所為之禁止處分登記,稽徵機關自應准予辦理塗銷。本案參加破產債權分配未獲清償之土地及房屋稅,自應依破產法第149條之規定,請求權視為消滅予以註銷。(財政部70/04/24台財稅第3324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2參加破產債權分配未獲清償部分應予註銷由財政部於民國 70 年 04 月 24 日發布,要旨:2參加破產債權分配未獲清償部分應予註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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