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有土地提供高鐵使用之站區廣場用地視有無收取租金決定徵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11 月 07 日

要旨

國有土地提供高鐵使用之站區廣場用地視有無收取租金決定徵免

函釋全文

國有土地提供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車站使用之「站區廣場」用地,因尚在施工中,目前尚未交予高鐵公司開發使用,亦未向高鐵公司收取租金,應准予免徵地價稅。至將來交付高鐵公司開發使用並收取租金時,已不符合國有財產法第8條之免稅要件,應無該條免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又上述「站區廣場」用地,將來係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出租予高鐵公司使用,雖該公司將其規劃作為公共使用,惟與一般公有土地直接由管理機關提供公共使用之情形有別,應無適用土地稅法第20條後段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地價稅。(財政部92/11/07台財稅字第092048034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8 款類次:4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國有土地提供高鐵使用之站區廣場用地視有無收取租金決定徵免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11 月 07 日發布,要旨:國有土地提供高鐵使用之站區廣場用地視有無收取租金決定徵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