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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有土地提供高鐵使用之站區廣場用地視有無收取租金決定徵免
要旨
國有土地提供高鐵使用之站區廣場用地視有無收取租金決定徵免
函釋全文
國有土地提供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車站使用之「站區廣場」用地,因尚在施工中,目前尚未交予高鐵公司開發使用,亦未向高鐵公司收取租金,應准予免徵地價稅。至將來交付高鐵公司開發使用並收取租金時,已不符合國有財產法第8條之免稅要件,應無該條免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又上述「站區廣場」用地,將來係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出租予高鐵公司使用,雖該公司將其規劃作為公共使用,惟與一般公有土地直接由管理機關提供公共使用之情形有別,應無適用土地稅法第20條後段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地價稅。(財政部92/11/07台財稅字第092048034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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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8 款類次:4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