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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供海洋公園開發計畫使用之土地減免地價稅之範圍及其證明文件
要旨
供海洋公園開發計畫使用之土地減免地價稅之範圍及其證明文件
函釋全文
主旨:莊君等2人及○海洋公園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土地,提供○海洋公園整體開發計畫使用,申請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減免地價稅案。說明:二、本案經交通部認定○海洋公園整體開發計畫屬於獎參條例之適用對象;復據獎參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得予減免地價稅之標的係供○海洋公園股份有限公司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是以本案獎勵範圍非以用地性質及設施用途為據,而應視為一整體觀光遊憩重大設施開發案,以供直接使用之不動產為獎勵範圍。依據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第7條本文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填具減免稅申請書表並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至於有關證明文件前該標準並未規定,依據同標準第2條本文後段規定,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主管稽徵機關為辦理減免稅業務,自可本於權責依法要求納稅義務人檢同相關必要證明文件以憑核辦。」本部同意該局上揭意見。三、本案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減免地價稅,所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可依個案事實需要,請申請人檢附交通主管機關核准之開發計畫書圖、雜項執照、建照執照及使用執照等必要文件供核。四、至於興建期間之認定,參照開發流程及卷附之開發計畫工程進度,本案應以取得雜項執照之實際動工日認定其興建期間之起算點,並以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日期作為「興建期間」之完竣日;至於本案如已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期限尚未按核定計畫興建完成,應回復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財政部88/09/23台財稅第88194544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7 款類次:4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