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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供策略性產業使用得否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4 年 09 月 23 日

要旨

土地供策略性產業使用得否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所有土地,經劃定為第2種工業區土地,且屬工業區內得附條件允許「策略性產業之使用」之範疇,該策略性產業可否推定等同於生產事業,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乙案,請參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規定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本於職權認定核處。說明:三、本案旨揭土地,非屬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編定之工業區土地,雖經劃定為第2種工業區內,屬得附條件允許策略性產業之使用之範疇,惟據案附資料,該「策略性產業」包括(1)資訊服務業、(2)產品包裝設計業、(3)機械設備租賃業、(4)產品展示服務業、(5)文化藝術工作室(360平方公尺以上)(6)劇場、舞蹈表演場、(7)剪接錄音工作室、(8)電影電視攝製及發行業等8類,其主要為服務業、租賃業、文化、藝術及影視攝製發行業等。而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規定,生產事業主要內涵應指產品設計、研發、生產、檢驗、儲放及運送配銷之前一連串流程直接有關之事業,亦即與產品產製至銷售前有關之事業。是以,上述策略性產業與生產事業,兩者性質及內涵顯有不同,自難以推定該策略性產業等同於生產事業。(財政部94/03/25台財稅字第09404517090號函、財政部94/09/23台財稅字第094045615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5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地 價 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土地供策略性產業使用得否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3 日發布,要旨:土地供策略性產業使用得否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釋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