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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供策略性產業使用得否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釋疑
要旨
土地供策略性產業使用得否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所有土地,經劃定為第2種工業區土地,且屬工業區內得附條件允許「策略性產業之使用」之範疇,該策略性產業可否推定等同於生產事業,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乙案,請參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規定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本於職權認定核處。說明:三、本案旨揭土地,非屬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編定之工業區土地,雖經劃定為第2種工業區內,屬得附條件允許策略性產業之使用之範疇,惟據案附資料,該「策略性產業」包括(1)資訊服務業、(2)產品包裝設計業、(3)機械設備租賃業、(4)產品展示服務業、(5)文化藝術工作室(360平方公尺以上)(6)劇場、舞蹈表演場、(7)剪接錄音工作室、(8)電影電視攝製及發行業等8類,其主要為服務業、租賃業、文化、藝術及影視攝製發行業等。而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規定,生產事業主要內涵應指產品設計、研發、生產、檢驗、儲放及運送配銷之前一連串流程直接有關之事業,亦即與產品產製至銷售前有關之事業。是以,上述策略性產業與生產事業,兩者性質及內涵顯有不同,自難以推定該策略性產業等同於生產事業。(財政部94/03/25台財稅字第09404517090號函、財政部94/09/23台財稅字第094045615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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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5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地 價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