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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有財產局以遺產管理人身分代售管理土地仍應課土增稅
要旨
國有財產局以遺產管理人身分代售管理土地仍應課土增稅
函釋全文
主旨:國有財產局以遺產管理人身分出售其所管理之遺產土地,仍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說明:二、財政部71台財稅第38144號函係指無人繼承之土地經法院裁定歸屬國庫時,無須辦理現值申報及繳納土地增值稅。而本案係在未完成國有土地登記前,逕以遺產管理人名義代為出售管理之土地於第3人,自與上開部函將遺產土地裁定歸屬於國庫有所不同,不能適用該函免稅。(臺北市政府財政局72/09/22財二字第2295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1 款類次:1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