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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有財產局以遺產管理人身分代售管理土地仍應課土增稅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發文日期 72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

國有財產局以遺產管理人身分代售管理土地仍應課土增稅

函釋全文

主旨:國有財產局以遺產管理人身分出售其所管理之遺產土地,仍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說明:二、財政部71台財稅第38144號函係指無人繼承之土地經法院裁定歸屬國庫時,無須辦理現值申報及繳納土地增值稅。而本案係在未完成國有土地登記前,逕以遺產管理人名義代為出售管理之土地於第3人,自與上開部函將遺產土地裁定歸屬於國庫有所不同,不能適用該函免稅。(臺北市政府財政局72/09/22財二字第2295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1 款類次:1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國有財產局以遺產管理人身分代售管理土地仍應課土增稅由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於民國 72 年 09 月 22 日發布,要旨:國有財產局以遺產管理人身分代售管理土地仍應課土增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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