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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信託土地已列入遺產總額申報受託人出售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時之公告現值為準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4 年 02 月 18 日

要旨

信託土地已列入遺產總額申報受託人出售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時之公告現值為準

函釋全文

主旨:薛君將所有土地信託與其配偶薛吳君,嗣薛君(委託人暨受益人)死亡,薛吳君(受託人暨繼承人)於出售該信託土地時,其前次移轉現值如何認定一案。說明:二、查「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分別為信託法第8條第1項及第63條第1項所明定。本案系爭土地如屬信託土地,因其繼承人業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2第2項規定,將該筆土地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參照本部83年11月17日台財稅第831620404號函釋,受託人於出售該信託土地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財政部94/02/18台財稅字第094045140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8 款類次:1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信託土地已列入遺產總額申報受託人出售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時之公告現值為準由財政部於民國 94 年 02 月 1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