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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分次出售持分土地予同一成年子女適用本法第34條第5項應以自宅房地同時一次訂約出售者為限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要旨

分次出售持分土地予同一成年子女適用本法第34條第5項應以自宅房地同時一次訂約出售者為限

函釋全文

土地所有權人先後訂約分次出售持分土地予其同一成年子女,是否有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之適用乙案,應以自用住宅房地同時一次訂約出售者為限。(財政部99/10/29台財稅字第099040889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則次:4 款類次:3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分次出售持分土地予同一成年子女適用本法第34條第5項應以自宅房地同時一次訂約出售者為限由財政部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