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分次出售持分土地予同一成年子女適用本法第34條第5項應以自宅房地同時一次訂約出售者為限
要旨
分次出售持分土地予同一成年子女適用本法第34條第5項應以自宅房地同時一次訂約出售者為限
函釋全文
土地所有權人先後訂約分次出售持分土地予其同一成年子女,是否有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之適用乙案,應以自用住宅房地同時一次訂約出售者為限。(財政部99/10/29台財稅字第099040889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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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則次:4 款類次:3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