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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配偶受贈土地後售予配偶再重購土地可否退稅釋疑
要旨
自配偶受贈土地後售予配偶再重購土地可否退稅釋疑
函釋全文
依民法第1017條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準此,受贈之配偶取得配偶贈與之土地後,其所有權應屬受贈配偶,從而受贈配偶又訂約將該土地售予原配偶,如其夫妻間確有買賣土地之事實者,該受贈配偶再於2年內重購另一筆自用住宅用地,應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核退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9/06/03台財稅第089045391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30 款類次:1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