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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配偶受贈土地後售予配偶再重購土地可否退稅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6 月 03 日

要旨

自配偶受贈土地後售予配偶再重購土地可否退稅釋疑

函釋全文

依民法第1017條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準此,受贈之配偶取得配偶贈與之土地後,其所有權應屬受贈配偶,從而受贈配偶又訂約將該土地售予原配偶,如其夫妻間確有買賣土地之事實者,該受贈配偶再於2年內重購另一筆自用住宅用地,應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核退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9/06/03台財稅第089045391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30 款類次:1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自配偶受贈土地後售予配偶再重購土地可否退稅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06 月 03 日發布,要旨:自配偶受贈土地後售予配偶再重購土地可否退稅釋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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