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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未予減徵嗣後申請退稅應否加息釋疑

會議日期 94 年 02 月 02 日

要旨

土地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未予減徵嗣後申請退稅應否加息釋疑

函釋全文

土地所有權人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稽徵機關未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者,土地所有權人於嗣後申請退還溢繳土地增值稅,核屬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應有稅捐稽徵法第28條5年期間及加計利息退還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4/02/02台財稅字第0940451139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3 款類次:4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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