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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區段徵收領回之抵價地贈予配偶又回贈本人後再售與配偶可減徵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11 月 23 日

要旨

區段徵收領回之抵價地贈予配偶又回贈本人後再售與配偶可減徵

函釋全文

土地所有權人將區段徵收領回之抵價地,贈予配偶後回贈本人,嗣後再出售與配偶,申報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1第2項但書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40%。(財政部93/11/23台財稅字第093047827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區段徵收領回之抵價地贈予配偶又回贈本人後再售與配偶可減徵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11 月 23 日發布,要旨:區段徵收領回之抵價地贈予配偶又回贈本人後再售與配偶可減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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