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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區段徵收領回之抵價地贈予配偶又回贈本人後再售與配偶可減徵
要旨
區段徵收領回之抵價地贈予配偶又回贈本人後再售與配偶可減徵
函釋全文
土地所有權人將區段徵收領回之抵價地,贈予配偶後回贈本人,嗣後再出售與配偶,申報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1第2項但書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40%。(財政部93/11/23台財稅字第093047827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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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