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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依水利法第97條之1第1項規定免徵或不課徵稅捐之私有土地範圍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核釋依水利法第97條之1第1項規定免徵或不課徵稅捐之私有土地範圍

函釋全文

檢送經濟部發布之水利法第97條之1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影本乙份。(財政部100/05/18台財稅字第10000199510號函)附件:經濟部100年5月13日經授水字第10020204620號令得依水利法第97條之1第1項規定,免徵或不課徵稅捐之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之私有土地,係指下列土地:(一)水庫蓄水範圍部分:指位於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公告之水庫蓄水範圍內或雖未公告水庫蓄水範圍,但已為水庫淹沒區內之私有土地。(二)海堤區域部分:指位於海堤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公告之海堤區域範圍內之私有土地。(三)河川區域部分:指位於河川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經劃定公告或實際認定之河川區域內之私有土地。(四)排水設施範圍部分:指位於依排水管理辦法第4條公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或雖未公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但為排水管理辦法第26條區域排水實際管理範圍內之私有土地。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則次:23 款類次:1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核釋依水利法第97條之1第1項規定免徵或不課徵稅捐之私有土地範圍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核釋依水利法第97條之1第1項規定免徵或不課徵稅捐之私有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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