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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依水利法第97條之1第1項規定免徵或不課徵稅捐之私有土地範圍
要旨
核釋依水利法第97條之1第1項規定免徵或不課徵稅捐之私有土地範圍
函釋全文
檢送經濟部發布之水利法第97條之1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影本乙份。(財政部100/05/18台財稅字第10000199510號函)附件:經濟部100年5月13日經授水字第10020204620號令得依水利法第97條之1第1項規定,免徵或不課徵稅捐之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之私有土地,係指下列土地:(一)水庫蓄水範圍部分:指位於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公告之水庫蓄水範圍內或雖未公告水庫蓄水範圍,但已為水庫淹沒區內之私有土地。(二)海堤區域部分:指位於海堤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公告之海堤區域範圍內之私有土地。(三)河川區域部分:指位於河川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經劃定公告或實際認定之河川區域內之私有土地。(四)排水設施範圍部分:指位於依排水管理辦法第4條公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或雖未公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但為排水管理辦法第26條區域排水實際管理範圍內之私有土地。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則次:23 款類次:1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