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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取得已按一般用地課稅之工廠用地應重新申請始有特別稅率之適用
要旨
取得已按一般用地課稅之工廠用地應重新申請始有特別稅率之適用
函釋全文
公司取得已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其取得後使用情形如符合土地稅法第18條之規定,仍應依同法第41條規定申請核准後,始有特別稅率之適用。(財政部87/01/22台財稅第87192595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