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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取得已按一般用地課稅之工廠用地應重新申請始有特別稅率之適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1 月 22 日

要旨

取得已按一般用地課稅之工廠用地應重新申請始有特別稅率之適用

函釋全文

公司取得已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其取得後使用情形如符合土地稅法第18條之規定,仍應依同法第41條規定申請核准後,始有特別稅率之適用。(財政部87/01/22台財稅第87192595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取得已按一般用地課稅之工廠用地應重新申請始有特別稅率之適用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01 月 2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