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立約日期確在增值稅開徵前者按契稅條例辦理
要旨
立約日期確在增值稅開徵前者按契稅條例辦理
函釋全文
查契稅條例第13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6條)前段規定:「完納契稅應於典賣、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後,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之事實成立後2個月(編者註:現行法改為30日)內為之」。是契稅之課徵,應以立約日期為計課日期;其因糾紛涉訟,經判決確定或調解成立足資認定其立約日期確在土地增值稅開徵前者,自應按契稅條例辦理。(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7864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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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