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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馬地區自81年11月7日起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
要旨
金馬地區自81年11月7日起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
函釋全文
一、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業奉總統於81年8月7日公布,該地區之戰地政務亦奉行政院核定自81年11月7日終止,故各項稅捐之課徵依「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實施地方自治方案」第12點規定,由財政部訂定處理方案,陳報行政院核定實施。九、金門地區自81年11月7日起依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課徵地價稅。馬祖地區俟地籍建立及規定地價後依法恢復課徵地價稅。十、金門地區自81年11月7日起依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馬祖地區俟地籍建立及規定地價後依法恢復課徵土地增值稅。(行政院82/05/06台八十二財字第132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